此外,目前金融传销的监管依然存在软肋、盲区和真空地带,各有关监管部门间还没有完全形成合力,同时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财产损失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我国现有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只有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和2008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距今均有10多年左右,其规定较为笼统宽泛,主要针对传统传销形式,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细节,难以适应金融传销跨地域、传播快、取证难等实际情况。另外传统的立法没有涵盖金融传销,也没有授权监管部门实施专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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