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记者 朱健勇 通讯员 程玥
由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者进行培训,再安排其到其他公司工作,这种用工方式在目前较为多见。那么,被派遣的劳务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呢?
5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黄女士诉称,2011年,她进入物业公司做清洁工工作。2015年12月28日上午7时左右,黄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垃圾站倾倒垃圾时,由于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垃圾车电路出现问题,造成该车倾覆,并将其撞倒在垃圾坑内,后黄女士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医生诊断,黄女士的颈骨干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共花费医疗费78750元。
受伤后,黄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8750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与黄女士是劳务派遣关系,公司为用工单位;黄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她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且垃圾车是黄女士专人专用,而非每天交回公司,只有黄女士发现问题后才交回公司修理;另外,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确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黄女士受伤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黄女士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物业公司主张事故是由黄女士自身过错造成,故不应承担责任。就该主张,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并未举证证明黄女士对自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于物业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考虑到黄女士入职物业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已有5年时间,理应对该工作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并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现黄女士在上述工作中受伤亦应有自身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80%的主要责任,黄女士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女40252.1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熟悉工作操作规范,控制并避免可能产生的危险,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接受劳务方也要关心提供劳务者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如定期检测必要的工作设备,避免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