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父亲刚去世 男子在医院杀害继母及其女儿获死刑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家庭悲剧,一名男子的父亲在医院刚刚去世,他便与继母及其女儿发生了争执,随后他持尖刀将二人全部杀害,在被逮捕后他说出了自己杀人的理由。

父亲病危 他携带尖刀去医院陪护

该男子戴昌盛(化名)是沈阳市人,50岁,大学文化。2017年10月,他的父亲病危住院。戴昌盛得知后,来到其父亲住院的辽宁省中医院住院部照顾父亲。他随身携带了一个包,里面装的是两把尖刀和一瓶啤酒。

戴昌盛的父亲已经七十多岁,早在三十多年前他丧偶后便与马某二婚生活在一起。当时马某还带来与前夫生的一个女儿,现在也四十多岁了。

2017年10月16日凌晨5时许,戴昌盛的父亲去世。因为财产继承一事,戴昌盛与马某母女发生了争吵。戴昌盛觉得马某母女多年来不仅霸占了父亲的财产还虐待父亲。激愤之下,他抡起空啤酒瓶击打马某女儿头部,将啤酒瓶打碎。马某见女儿被打扑上来帮忙,三人在医院厮打起来。

因财产起纠纷 对母女连刺多刀

因内心埋藏了多年积怨,在撕扯过程中,戴昌盛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马某女儿猛地刺了过去。马某女儿逃离病房,向护士站跑去,但在走廊里跌倒。此时,杀红了眼的戴昌盛又拿尖刀朝马某刺去。最终,马某因被刺破胸主动脉及左肺,导致大失血而死亡,其45岁的女儿也因被刺破左肺及主动脉,导致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戴昌盛的亲属报警,他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医院等待警察的到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戴昌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戴昌盛提出上述,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所致,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戴昌盛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戴昌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戴昌盛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由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戴昌盛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于戴昌盛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戴昌盛在得知其父病危后即随身携带两把尖刀前往现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先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马某女儿的头部,随后又不顾其亲属的制止,持所携尖刀刺扎被害人马某母女二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二人当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