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因为一根“泡面搭档”火腿肠 “双汇”与“春都”两大品牌对簿公堂

吃泡面,来根香肠自然是极好的。把火腿肠的“人设”打造成泡面的“搭档”,颇受市场欢迎。“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5日上午,因为一根“泡面搭档”火腿肠,“双汇”与“春都”两大品牌对簿公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郑州大学设立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大河报记者受邀旁听。

一审回顾

“泡面拍档”被“高仿”?一审“春都”赔“双汇”30万

因何起争议?

提起双汇“泡面拍档”火腿肠,不少“吃货”不会陌生,黑色肠衣包装比较醒目,包装上“香肠宝宝”拉起“泡面宝宝”的手,是该款火腿肠的独特标志。

不过,市面上的泡面拍档火腿肠并非只此一款。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春都牌“泡面搭档”火腿肠,肠衣包装上也有类似卡通形象,“香肠宝宝”拿起了筷子,身上写着“多年老友了”5个字,旁边是一盆“泡面宝宝”,身上写着“味道好极了”5个字。

引发纠纷的正是这款火腿肠的卡通图案。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介绍,2012年2月21日,双汇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了第9106355号和第9106356号图形商标,核准类别均包括猪肉食品、肉、鱼制食品、香肠、肉罐头等,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自2016年至今,双汇在河南等地市场不断发现由天和泰模仿双汇的同类产品,其包装图案与双汇注册商标图案极为近似,误导消费,严重影响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双汇将天和泰公司、销售春都牌“泡面搭档”的超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该款火腿肠,并向天和泰索赔100万元。

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天和泰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9106355号、第9106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双汇30万元。

天和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省高院民三庭25日二审此案。

庭审现场

春都牌“泡面搭档”火腿肠到底有没有商标侵权?

二审现场,审判长将此案争议焦点总结为:涉及侵权的“泡面搭档”火腿肠是不是天和泰生产、天和泰对该款火腿肠的包装、装潢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的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构成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展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