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七家瓶装液化气企业因垄断被罚四十余万元

本报讯 1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最新通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罚款40余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案系群众投诉,立案时间为2018年7月3日。执法部门调查发现,2015年11月18日,原本是竞争关系的7家涉案企业达成为期10年的《合作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由涉案的新纪元石化公司统一购气,7家企业互派开票员把当天的营业收入存入新纪元公司的账户。后者每月将7家企业的营业收入汇总,在剔除共有的营业成本(购气成本、运输成本)后,计算出当月销售毛利,再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7家企业。

同时执法部门查明,自2016年2月1日湖南省放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的管控以来,7家涉案企业共同商定并执行在不同时间段统一的销售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融易新媒体,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已严重限制了张家界市永定区瓶装液化气销售市场的竞争,且不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但是考虑到涉案地区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周围相比并无哄抬价格的情况,且在调查期间7家企业主动整改废止原有协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企业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若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这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412801.2元。其中对1家涉案企业按调查年度上一年(即2017年)销售额1%进行罚款处罚,其他6家企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鞠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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