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海关关于赣州森客宏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口红枣等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决字〔2019〕090A号》。

大鹏海关关于赣州森客宏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口红枣等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森客宏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增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KAE56W

地 址: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169号

{12}{16}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为证。

{23},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融易新媒体,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标题: 大鹏海关关于赣州森客宏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口红枣等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opinion/mspl/548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