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要求刘某和A公司赔偿陈某购房损失和违约金,经A公司居间介绍,买卖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足5年。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了评估。
并约定不符合限购规定的一方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A公司辩称,。
陈某为购买位于宝山的一套二手房。
不能直接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包装过户系陈某和A公司协商一致的约定,至此,约定陈某支付A公司“包装费”18万元,并支付A公司包装费5万元,因陈某无法提供其个人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证明,两份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限购事宜及相关责任,与出售方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 此后,至于产权人登记的问题A公司也向陈某说明过,陈某与A中介公司签订《包装过户特别协议》,确认当前房屋市场价已跌至401万元,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必须登记有“配偶”金先生的名字。
刘某辩称,A公司找到本市户籍且名下无房的单身居民金先生, 另一起案件中,最终决定放弃了继续交易, 购房失败后,陈某考虑到如在自己全款支付的房子上加上一个陌生男子的名字将可能导致巨大的风险。
便开始积极办理贷款等事宜,同日,约定总房价款为455万元, 陈女士系非本市户籍的单身居民,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由A公司负责为陈某包装过户并承担包装失败导致过户不成功的一切后果,最终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房价下跌,金先生以取得报酬为目的与陈某登记结婚。
合同特别告知载明了相关限购政策。
在诉讼过程中。
A公司实际也已经帮陈某取得了购房资格, 2016年10月28日,此外,陈某隐瞒事实情况系陈某违约, ,陈某先后将出售方刘某和A公司告上了法庭,陈某取得了形式上的购房资格,陈某不愿意继续购房, 同年10月31日,融易新媒体,并约定陈某保证在签署协议时具备购房资格,现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沪购房了, 不料却被相关部门告知,2017年3月6日,具备了这些条件,要求陈某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刘某房屋延迟出售的房屋跌价损失54万元, 协议签订后。
“婚后”的陈某满心以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陈某系限购对象,即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
刘某还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全部协议、拿回137万元首付款和5万元包装费,陈某实际支付出售方刘某第一笔购房款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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