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件观点:闯红灯横穿斑马线 120救护车撞死六旬骑车老人(2)

记者看到,事发时戴某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的最外侧,当他经过斑马线时,其左侧还有车辆。按照戴家人的说法,戴某的可视范围应该在正前方,余光之处的救护车可能被忽略;此外,当戴某前行至跟救护车同一条直线上时,两者相距约三到四米,只要救护车速度稍慢一点,双方绝对不可能发生碰撞。

“这有两个盲区,一是戴先生左侧有小车,当他驶上斑马线之前,视线极有可能被挡住。而与此同时,直行闯红灯穿越斑马线的救护车,因其车身高大,司机位于左侧,位于右前侧的戴先生可能在司机的视觉盲区之内。”这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且就视频来看,戴某已经越过了斑马线,而该救护车是在其后方拐弯的。

对于救护车当时是否拉了警报?为证实此事,戴家人在事发路段寻找当时的目击者,有目击者称似乎没有听到。为此,戴家人连续“跟踪”了吴中人民医院所属的多辆120救护车,前后长达3天,并拍摄了视频,发现该车型多次在接任务时没有拉警报。

争议焦点

救护车当时是否执行紧急任务?是否拉了警报?成为此案争议焦点

记者查询发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那么,从该规定来看,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此外,记者发现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很显然,不仅交警有记录,我们自己走访也有答案,就是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们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其次,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了类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后,它没有拉警报。由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该救护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小姐说,更不能让她忍受的是,吴中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对她及家人冷漠的态度。

7月21日,苏州市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民警组织戴家人跟医院方面见面,准备就事故进行协调。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当时只有救护车司机来了,院方没有任何人到场。“司机李某称,医院方面跟他说了,交警判定责任后,该医院赔的部分医院赔,不足的部分就要由李某自己承担。”戴小姐告诉记者,不仅此次医院无人出面协调,此前的态度也令她及家人寒心。

“医院甚至都没有对我父亲进行临终护理,身上的血迹、创口都没有整理。”戴小姐说,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几个小时里,她没有见过医院领导或工作人员出面说明情况。戴某死亡后,戴家人才在医生的帮助下找到医院的医务科长,并在他们强烈的要求下,该院医务科长才陪同家属去到交警队了解事故详情。此后,一直没有见到医院有人出面慰问或参与协调。

“先说现场有交警管制,被戳穿后又说车辆有行车记录仪,等交警事故调查时又说行车记录仪根本没有用,设备有问题。”戴小姐质疑道,今年2月买的新车,记录仪有问题为何到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才发现?

记者采访

医院不回应,交警称责任认定正在讨论中

记者从一份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出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上看到,鉴定意见为“死者戴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动能衰竭而死亡。”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医务科办公室,在表明身份后,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医院正跟家属在商谈,但对于进一步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以不能核实记者的身份为由挂断了电话。

而记者多次联系当事司机李某,开始他以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后来又称自己不能回复。最终,当电话接通时,另一不同口音的男子接听了电话,回复记者说李某现在头脑太乱,所有事项由院方负责回答。

7月22日下午3点多,记者联系上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事故正在处理之中,这几天就会出责任认定报告,更多的详情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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