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肥晚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紧急通知:延迟开学!这些事中小学生及家长一定要知道》的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对培训效果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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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宏光S 荣光V汽车减震弹簧避震胶缓冲器时,发布内容有“小身材大用处、(舒适)减震性提升25%,让驾乘更舒适……”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9月,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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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公司官网发布虾苗养殖广告有:“年养两茬,成活率80%”“适合夏季饲养,成活率80%”“成活率高达95%”“亩产可达1500斤左右”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引用数据的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文章标题:【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2)】 内容摘要:当事人在“合肥晚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紧急通知:延迟开学!这些事中小学生及家长一定要知道》的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对培训效果作明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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