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三辰烟酒商店(杨海燕)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处罚决定书(2)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1年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章标题: 天津市南开区三辰烟酒商店(杨海燕)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处罚决定书(2)

内容摘要: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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