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丹的代理律师、北京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则表示,“口头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要求所有协议都是书面协议,只不过在发生纠纷后要去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为了证明协议存在,他们提交了当时现场人士拍的视频资料,“就是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彭丹一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证人均证实说当时原告一方说“没事,不用赔了”这样的话。“作为回应,彭丹当时也说了谢谢,他们彼此之间还握手言和,从视频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知道当时双方确实有过这方面的承诺。”另外,彭丹一方也对原告索赔的金额提出异议。
释疑
“互不追究”口头约定
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互不追究”的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承认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那么此口头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应按口头协议履行义务,互不追究责任。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拟针对此事故索赔提起诉讼,须先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先提起撤销口头协议之诉讼。
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当庭不认可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那么就需要彭丹一方举证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比如:达成口头协议的录音、录像、证人等。如果彭丹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口头协议内容,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就不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既然此口头协议不成立,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就可随时起诉,宝健(中国)公司一方行使起诉权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