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记者 朱健勇 实习生 石悦欣
一家三口乘坐顺风车时,孩子下车开门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不幸身亡。一审法院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认定顺风车司机及乘客应担责50%,死者自担20%责任,同时,“滴滴顺风车”运营平台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承担死者的损失。因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6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据悉,该案系首例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的案例。
法院:平台获得巨额利息沉淀收入
2018年2月6日,陈某一家三口在北京动物园北门利用微信小程序中的“滴滴出行”乘上了顺风车司机尹某的车。下车时,车刚刚停下,陈先生8岁的儿子便打开车门,恰逢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驶来,撞上车门,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达公司从本次顺风车订单中获取了6.9元信息服务费,享有了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且因顺风车司机需要通过提现来获得车费,故运达公司可以从沉淀在其支付平台的车费中获取利息收入,获益巨大。
同时,尹某利用他人的行驶证注册顺风车服务,不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提供合乘的车辆需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尹某和陈某一家承担50%赔偿责任,运达公司担责30%,王某自担20%责任。
运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