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县柱塘村贺家组、万和组基本粮田被骗一事的诉求

关于贺家组、万和组基本粮田(水田)被骗一事的诉求

一、十年前(2010年5月18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融易新媒体,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人签名,此协议是在我们社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的不平等、不合理协议,我们被占地社员都没有签字,协议上的补偿标准为:县政府【2005】27号文件不符合当时的最新补偿标准,2009年湖南省政府最新补偿标准文件为:湘政发【2009】43号文件,且我们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部分土地被破坏荒废10年未进行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我二组社员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有效期到2026年到期,到期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1日下发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把我们的一级基本粮田(水田)转成了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此标准湘潭县I区补偿标准为57000元一亩,此审批单是在我二组社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下来的,没有开会经过我二组社员的同意,也没有对我二组社员进行任何公平、合理的补偿,没有将我们被征地社员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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