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韶山市给予朱某党纪政务处分

举报人:王平,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韶山市人,住址:韶山市清溪镇如意村金盆村民组3号,身份证号码:4303121965021*****,联系电话:188****8532

被举报人:朱颦,融易新媒体,女,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主任,公证员执业证号:118031220010100

举报请求:请求对被举报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请求将处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湘潭市司法局对被举报人朱颦作出了潭司罚决(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举报人朱颦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还是一名党组成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朱颦作为公证处主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被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确认违法,国法处置了,更应该受到党纪的处分,因为党的纪律高于大于一切。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朱颦的违法行为虽经过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要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综上:请求贵纪监委依据《处分条例》及《政务处分法》给予被举报人朱颦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此致

韶山市纪委监察局

 文章标题:请求韶山市给予朱某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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