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一男子在服刑期间由于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并实行社区矫正。可检察干警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男子不但身体状况趋于正常,还在驾校做起了教练。
据了解,朱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在通辽监狱服刑期间,朱某某因患“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宣告病危不宜继续在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实行社区矫正。
2019年5月14日,奈曼旗检察院检察干警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朱某某近期提交的病情证明显示身体状况趋于正常,生活能够自理。在调查中,检察人员还意外发现,朱某某竟还在驾校担任了教练的工作。
奈曼旗检察院立即将朱某某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并向通辽市检察院请示汇报,通辽市检察院立即对朱某某的情况调查核实,最终确认朱某某符合收监条件。
奈曼旗检察院向奈曼旗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内蒙古监狱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通辽监狱依法将朱某某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