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要上诉 法官称网络大V应有更高注意义务

红星新闻 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她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诉求。宣判后,主审法官朱阁接受了包括红星新闻记者在内媒体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点击查看红星新闻相关报道)

宣判后,黄淑芬在其微博上发文称,一审判决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虚假),将坚决上诉。

“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要上诉 法官称网络大V应有更高注意义务

↑黄淑芬(右)在庭审中

黄淑芬:

岳屾山使我和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黄淑芬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淑芬对赵某某进行相应赔偿。之后,赵某某死亡。

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当日,岳屾山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以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诉称,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要上诉 法官称网络大V应有更高注意义务

↑法院“在线”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

博文合理有据,并未侵犯黄淑芬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某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岳屾山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屾山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