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人社局的监管和责任人腐败、渎职、放纵其下属严重违纪违法
事实与理由:娄星劳仲案字(2020)第128号劳动争议案件从2020年7月28日受理之日起到今天2020年9月16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45天内审结的审限时间了,但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直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作出裁决,也未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延期审理以及延期审理的合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之规定,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2020年9月16日中午11时14分,当事人王国俊打了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电话0738—8312052询问为什么超过法定的审限时间还没有作出仲裁结果也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接电话的是拥有138****1222手机号的劳动仲裁员(说明:王国俊以前打过这个手机号,所以能够听得出接电话的是拥有138****1222手机号的仲裁员),他回复说法律没有规定延期审理必须要书面通知当事人,所以他们仲裁委就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有通话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这个问题很明显,该劳动仲裁委在仲裁活动中严重歪曲法律和事实,难道任何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都必须要加上“必须”两个字才能执行吗?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中都没有“必须”两个字,难道法院就可以对故意杀人罪不审判了吗?
所以,该劳动仲裁委仲裁员的说法是故意严重歪曲法律和事实的行为,在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每条法律条文都应该加上“必需”两个字,娄星区劳动仲裁委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就是违法。而且娄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任何法律条文中都应该加上“必须”两个字才执行的这个要求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多次违纪违法行为来自于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责任部门的管理。尽管群众已经多次反映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违纪违法行为,但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管责任部门依然保护和放纵该仲裁委违纪违法,未对该仲裁委作出任何处理,证明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事实。这样的机构无法让人信服!
文章标题:【娄星劳仲案字(2020)第128号劳动争议案件还未仲裁】 内容摘要:红网,百姓呼声,娄星劳仲案字(2020)第128号劳动争议案件还未仲裁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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