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服新化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

2020年7月7日下午1:30左右本人驾驶小轿车从长沙西走长芷高速去溆浦,下午4:21分被该支队新化大队警察易鹏带着一辅警拦断高速公路正常行驶道路,违法强行把正常行驶的车辆引入新化服务区内进行处罚,为此,本人对新化大队136304160020158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特向该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其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该支队新化大队交通警察易鹏及辅警2人于2020年7月7日将新化服务区外正常行驶的高速路面违法拦截封杀,强行把正常行驶的车辆引入服务区进行创收罚款。严重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之规定,危及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这种严重执法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易鹏的执法行为可以说是违法执法,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应该无效,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3)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假设交通警察易鹏的执法行为是正常执法活动,但是其执法行为也是执法程序违法:1.执法时没有出示证件;2.本人要求提供车辆动态违章证据和测速区进出2张照片,拒不提供;3.本人下午1:30从长沙西行驶到新化服务区为下午4:20左右,全程230公里左右,用时2小时50分钟,根本没有超速行驶。

综上所述,本人事实和理由充分,该支队新化大队交通警察易鹏违法作出1363041600201580的简易处罚决定是无效的,应当追究竟其违法责任,本人当场表示不同意,特此申请该支队拆销本处罚决定书。

有关证据附后:

1.栏断高速公路强引车辆入服务区现场部分图片和易鹏坐在警车内写罚单时照片

2.本人现场拒绝处罚签字单

申请人:夏兴衡

身份证:4330241954081*****

联系电话:177****3837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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