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金溪镇金溪村村委会强抢他人农田,镇长在职不作为公理何在?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想举报金溪镇金溪村村委会强占本人责任田以及金溪镇镇长蒋志成履职不作为一事。

本人是金溪村红星组村民唐三友,我有一块责任田在金溪村红星组水古造马路边,现村委会在未经我本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挖机掘土填田,造成耕地毁损,具体如图所示。在此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村组大队长唐纪良曾经电话联系过我,但是态度十分恶劣,除了威胁和恐吓,并无任何行政证明文件,也未相应补偿标准。所以,其程序是否合法,可见一斑。因此,本人甚感恐慌,有充分之理由对居委会依据国家名义征用土地的合法性表示质疑,恐其滥用公权,谋求私利,滋生权力腐败等一系列行为。所以,就此事上报给了镇政府土地纠纷分管书记汤学军和镇长将志成,但他们对于这一征地之事毫不知情,在我说明事情原委后,要我等待消息,并表示之后会有村委会负责人联系我,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就土地征收一事进行沟通。然而,两天时间内,我未接听到任何电话,反而等到的是农田的毁损,其速度之快,令人乍舌,大有先斩后奏之势。为此,我再次通过电话联系镇长蒋志成,他声称:“这不属于我的事情,我管干嘛!你之前也没报告”。其人作为中共党员,人民的父母官,我试问一下,你准备干嘛?常言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不解决人民之所需,不为人民之所想,你想上天还是入地?前后表述不一,暗箱操作,作风恶劣,恳求上级领导予以审查。

就村委会强占农田一事,为此,本人表示激烈抗议!因为此事不但有违土地征收之法定程序,而且亦是对本人民事权利的实际侵犯,下面分别一一述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同时在新形势下,为了深化农村改革,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现阶段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依然是未来改革面向的重点,应当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把“稳”与“活”相结合,解放生产力,从之前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1999年-2028年再往后延长30年至2058年,即形成长期的土地承包关系。而居委会在未和本人进行协商,取得同意的前提下,即决定在此造房,强制剥夺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的经营权,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就居委会这一强制征地之行为,在未向责任田户主送达任何有关行政征地文件、补偿标准等情况下,私自掘土填田,完全可以谓之为抢地行为,其性质之恶劣,不言多喻。但本人并非不明事理之人,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秉承一切均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征收程序若合法合规且能切实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本人愿意进行协商沟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目前居委会除了恐吓、威胁并无其他。故因此,就其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本人表示明确拒绝。最后,从国家分配田地的角度看,这是居民所拥有的一项合法权利,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权。因此,就居委会试图越过责任田户主,进行投票后强制执行,于法不合。最后,由于我的责任田和我的房屋相隔甚近,居委会如在此造房势必会对我的房屋造成巨大影响,如影响房屋朝向及视野问题,有违公序良俗,于理不适。

综合以上陈述(一切属实,有图片证明),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根,土地乃农民之根本,没有了土地农民能依靠什么?为此,本人恳求领导能体谅民情,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就其村委会强占责任田一事能够责令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期盼,感谢!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金溪村红星组唐三友

2020年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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