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来水公司(简称公司)格式条款规定,计价水表的产权规用户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公司的规定是无效的,即霸王条款。该条款每年要侵吞沅陵县老百姓的血汗钱上百万元,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不查处,反而为虎作伥,任其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面对网友的投诉,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顾格式条款不存在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别有用心地将公司与用户签订的格式协议和格式合同中的“规定”,歪曲成“约定",将违法的规定,变成了合法的条款,来认定计价水表的产权归用户所有。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格式条款中写是“约定”,也应该认定为“规定”。作为执法单位,不择手段歪曲事实,篡改当事人的合同,偏袒一方,其行为十分卑鄙。作为执法单位,融易新媒体,明知故犯,明目张胆地徇私舞弊,强烈要求沅陵县纪委,沅陵县监察委依法予以查处。
附:沅陵县市场监管局将规定篡改为约定的原文(QQ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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