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正常婚迁另立户主导致无法确认家庭关系

本人于2010年与丈夫结婚,办理婚迁户口时,因本人是城市户口(湘潭市雨湖区),丈夫是农村户口(湘潭市响水乡映山村),被推脱说要结婚满一年后才能迁。结婚一年后,去办理时,又被告之需结婚满三年后才能办理,最终在多方问询走访下,才于2012年予以办理婚迁户口手续。但是,户口簿页上,却在与户主关系一栏,填写为“户主”,融易新媒体,并没有说明我与丈夫的夫妻关系,且家庭地址也与丈夫的住址不一致。对于此项,办理户籍人员回复说,是因为我是非农户口,只能这样填写。当时,我也没太在意,觉得只要户口迁过来就行了。

可是,2020年4月,因女儿办理了医保卡,我按银行通知带户口簿去领医保卡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之,我不能领取。原因是,从此户口簿上,无法证明我与女儿的母女关系,同时,也无法证明我与丈夫的夫妻关系,所以,我没有资格领取女儿的医保卡。如果我要领取,必须带女儿的出生证明才行。我当场就气晕了,这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没想到在户口簿上我既然成了一个孤家寡人+有户口的黑市人,真是尴尬的身份啊!连我正常的家庭关系都确认不了,那这个户口簿我要来还有何用呢?

2020年6月,丈夫到响水乡户籍办说明情况,且要求改正“与户主关系”一栏,却仍被告之,因我是城市户口,只能这样填写,我要为女儿办事就带出生证明一起去。这真是笑话,我就因为自己是城市户口,嫁了一个农村户口的丈夫,迁移户口,户口簿上非但不能非转农,还不能确立我与丈夫和夫妻关系?也不能确立我与女儿的母女关系?不知是哪条哪规所规定的呢?

在中国,身份证是作为一个公民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而个人家庭关系的证明也就是户口簿了,可这个户口簿对于我来说却形同虚设,出门为女儿办事得带女儿的出生证明,出门为老公办事得带结婚证,说给其他人听,都觉得可笑吧!照这个情形,我户口簿上的那一页,抽出来放入随便一户人家都是可以的啊,反正,从户口簿上看,我与任何人都没有家庭关系。

据我了解,按国家相关规定,因结婚发生户口迁移,非转农都是可以的。而我呢?不但无法非转农,还连一个正常的夫妻关系和母女关系都不被确认,搞得我真象是黑市人口一样。

如今,国家在大力推行出门办事程序简易化,可我出门办事,却比别人要繁琐得多,得带上出生证明和结婚证,真是可笑。我恳请有关部门作出合理回复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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