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物业公司的保安阻拦,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近日,南京市首例“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住户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住户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保安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常某认为小区保安严重侵犯了其正当权益,于是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常某在庭审时表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他每次都是把车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空地上,并未对小区秩序造成影响。
而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他们对小区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共享单车的理念是公众都可以使用,停放在小区里扰乱了全体业主的停车秩序,也不能使共享资源最大化,有悖社会公德。
法院认为,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并非其依法享有的权益,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行为的制止是合法的正当履职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常某的侵权。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刘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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