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的重大新闻:肖战同人文侵权?律师:取决于艺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日前,因肖战粉丝的投诉行为,导致同人文网站AO3平台被禁,3月1日晚,肖战工作室发布致歉声明,呼吁粉丝理智追星。对此,凤凰网娱乐咨询了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功,对方表示,同人文如果创作不当,引起现实人物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融易新媒体,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但目前,国内暂时还没有艺人诉讼同人文学的案例。

  24日,一个以肖战王一博为原型的粉丝创作同人文章,在为同人创作提供服务的国外网站AO3发表。文中,肖战的设定是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王一博则是爱上他的未成年高中生。该文章引起部分肖战粉丝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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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战王一博主演《陈情令》剧照

  对此,凤凰网娱乐咨询了赵智功律师,对方表示,原则上来说,同人创作,无论涉及虚拟人物或现实中的人物,都是创意创作工作,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体到案例,如果创作不当,引起现实人物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恶意丑化,贬低,制造负面形象,涉及侵害艺人的名誉权的情形,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追责。

  赵智功律师表示,目前国内尚未有艺人诉讼同人文学的案例出现:“法律没有规定同人文创作的界限,法律只规定到文学作品这个层面。”但就目前这个案例来看,这篇同人文是否达到严重侵害名誉权的级别,还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18年8月,国内首例同人作品案:作者江南与金庸的《此间的少年》同人案件中,江南使用了金庸创作的虚拟人物进行同人创作,最后法院判定,《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人物关系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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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例同人作品案

  但《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出版发行获得了版税等收益,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金庸获赔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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