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江苏海事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问题告船员书。通告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健康状况申报、船员上岸、生活物资采购等船员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为全文。
广大船员朋友们: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给诸多行业带来较大干扰。为便于广大船员朋友及时了解主管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相关要求,我们集中梳理了近期船员朋友普遍关心的若干问题并统一解答,提醒朋友们留意。
一、疫情防控期间,船舶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如何履行报告手续?
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时,应通过“船E行”微信公众号右下角“动态报告”报送船舶船员信息,并同时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按规定进行船舶动态报告和如实提供在船人员信息的船舶,海事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将为其提供优先锚泊、优先靠泊的便利。
二、船舶进入江苏,如何进行船员健康状况申报?
1月23日后进入江苏的船舶在船人员,应申报“入苏返苏人员健康状况”。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一是关注“江苏疾控”微信公众号,点击“健康申报”,登记提交。二是手机下载安装“健康状况主动申报”APP(网址:),填写相应健康状况登记表。上、下午各申报1次。
申报时,可通过手机定位方式了解位置信息,查询所属区(县)、街道(镇)相关信息。如无具体定位信息,可就近选择所属区(县)、街道(镇),加所处水域具体位置。
三、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在江苏海事局辖区锚泊应注意哪些事项?
近14日内,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需要锚泊的,应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专用停泊区锚泊,专用停泊区设置情况见海事机构发布的通告或咨询当地海事部门。所有船舶锚泊期间禁止并绑停泊。
四、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能否上下船?
对近14日内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除医疗急救等紧急情况,一律禁止人员上下船。其他船舶原则上人员不得上下船,融易新媒体,遇特殊情况在船人员须离船,或码头、代理等人员须上船时,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且需履行报告手续:在航或锚泊船舶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港靠泊作业船舶向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情况下,严禁擅自使用自备艇、“三无船”、小渔船等上下船。一经发现,将扣押或没收不法交通工具,同时对责任船舶严格采取限制进出港或暂停装卸作业等管控举措。发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可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投诉,海事部门将按规定对投诉人兑现奖励。
五、在港船舶生产生活物资采购应注意哪些?
船舶开航前,应尽可能备足生产生活物资。在港期间确需采购的,应提前联系相关代理、供应公司或船公司驻港口办事处负责送货上船。无代理等岸基支持服务的,可向当地海事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六、在船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怎么办?
在船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当地海事或港口管理部门,海事或港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妥善处置。该船舶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船其他人员按要求实施隔离措施,海事部门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生活污染物应如何处置?
船舶污染物处置按照“一零两全四免费”相关要求执行。近14日内,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需送交上岸处置的,须提前24小时向拟靠泊的港口码头、过驳区等报告,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密封或消毒等措施后,交接收单位接收转运。相关接收单位违反服务标准和规定,以疫情防控等为由变相收费的,可向当地海事部门投诉。
八、疫情防控期间,进出水上服务区应注意哪些要求?
船舶应备足油料物料,尽量减少进出服务区。确需进入服务区的,应禁止人员上下,作业时互相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可能进行无接触交易。
九、船舶如何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
应认真学习国家发布的防疫手册,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隔离舱室或隔离区域。每天对每个船员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立即隔离,并报海事部门。认真做好防疫工作记录。停泊期间,禁止一切登船参观和家属探亲等活动。做好生活区域及生活用具的定期消毒。在船人员应佩戴口罩。船员应加强自我防护,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保证充足睡眠,加强体育锻炼。
十、船舶船员证书即将到期,怎么办?
船舶、船员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安全办理,可延期办理,海事部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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