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宿迁1月2日电(黄启源)近日,融易新媒体,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体现了“同命同价”,彰显了公平正义。
案件发生在2019年7月12号。当天上午6点15分,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皂河镇某村村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受害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死者的农村户籍为标准,赔偿人民币29万多元,但死者亲属认为,死者居住在宿迁城区,且在城区务工,应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保险赔偿。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11月2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最终经法院审理后,按照江苏省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给付各项损失612054元。
人民网了解到,宿迁市出台的《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宿豫区人民法院结审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该《意见》实施后,宿迁首次适用统一赔偿标准依法审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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