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新闻和评论:银行员工伪造43人资料骗贷 自批侵占银行1600余万(2)

判决书显示,刘某亚、李某辉利用多人身份信息伪造他项权证等贷款资料在某银行武胜县支行骗取贷款,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经查,刘某亚、李某辉职务侵占金额分别为1759万元、813万元。

骗贷还是职务侵占?

2016年8月,刘某亚、李某辉涉嫌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6月,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显示,刘某亚、李某辉犯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数罪并罚。刘某亚获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二万元;李某辉获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四万元。此外,追缴刘某亚犯职务侵占罪所获赃款1759万元,发还给某银行武胜县支行。

一审判决后,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李某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畸轻。刘某亚、李某辉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有争议的是刘某亚、李某辉作为银行员工,利用虚假材料骗贷,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上诉理由中刘某亚认为,“我没有不法占有资金的故意,所贷出的款项均产生利息,其每季度的利息均是结清了的。原审法院认定我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我的行为应是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刘某亚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他人贷款资料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并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李某辉为达到收取刘某亚欠款的目的,帮助刘某亚制作部分虚假贷款资料,并用某银行武胜支行相关人员在C3系统中的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网上审批操作,骗取贷款,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有法律专家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两人是银行工作人员,利于虚假材料骗贷,符合骗贷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两人自贷自审,银行并未被欺骗后放贷,实质是两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银行的资产,职务侵占罪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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