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王宇 记者 刘遥)4月1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人是一名秘书,他在帮公司董事长办事时,代为保管了一张董事长的银行卡。谁料他心生歹念,竟在3年时间里,从卡中取出27万多元,用于自己消费。经鼓楼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这名秘书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今年38岁的陆某,是南京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秘书。2016年的一天,张某交给陆某一张银行卡并告知密码,让其帮忙处理一些事务。事情办完后,张某没有要回这张银行卡,陆某也没主动交还。
陆某一直觉得工资不够花,就动起了这张银行卡的主意。他查了一下,发现卡里余额不少,还经常有公司财务转进来的款项。2016年10月,陆某在ATM机上从董事长的卡里取了第一笔钱,从此一发不可收拾,隔三差五就取点钱出来花,偶尔还会把钱取出来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俨然把董事长的银行卡当作自己的小金库。
据了解,张某除了用微信小额消费的时候会用到这张卡里的钱,平时基本不用,所以陆某的行为一直没有被发现。发觉张某对财产管理并不严格,陆某越来越胆大,他手里有张某名下一套房子的钥匙,于是,他以得到张某授权要把房子出租的名义,从公司财务那里弄到了房产证。然后,陆某用房产证、伪造的委托书等材料,与租房者签订合同,房租则打到张某早已忘记的那张银行卡里。
就这样,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陆某前前后后从张某的银行卡中取款27万多元。
2019年5月,陆某离开张某的公司。财务人员想起之前出租的房产,就打电话询问情况。心虚的陆某不敢正面回应,让财务人员不要再管这事。财务人员觉得不对劲,立即向张某汇报,融易新媒体,张某这才查到自己的银行卡里的损失,赶紧报警。
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也代为赔偿了张某的全部损失。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陆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陆某是从张某储蓄卡里转走的钱,为何检方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鼓楼检察院检察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储蓄卡、借记卡等也应当包括在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内。
近日,法院采纳了鼓楼检察院的指控,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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