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套路贷”进行准确画像、定性及定罪量刑,标志“套路贷”被正式纳入有效法治轨道。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金融改革与创新引发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但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可谓良莠不齐。其中危害最大的当属“套路贷”,设置各种放贷陷阱,催债手段花样百出,很多“套路贷”组织甚至涉黑,为了寻求“黑色”利益无所不用其极,制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更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确实到了非严惩不可的地步。
面对“套路贷”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发布了不少规章,但由于没有纳入法治轨道,难以形成有效的法治环境,存在较大的监管真空,达不到标本兼治的功效,使得“套路贷”有恃无恐、猖獗泛滥。“套路贷”还与民间借贷纠合在一起,给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四部门发布《意见》,及时回应了民众的关切,彰显了政府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社会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能有效惩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首先,结束了法治监管缺位局面,使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惩治“套路贷”有法可依,将所有“套路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其次,开启精准监管新模式,消除监管模糊地带,使监管机构能根据“套路贷”的特征及定性、犯罪危害程度进行“靶向”监管,极大提高了法制的威慑力。其三,聚集全社会监管合力,形成有效的打击能力,让“套路贷”陷入法治的“汪洋大海”中无处遁形,铲除其生存土壤。其四,重点打击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施行的犯罪行为,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理由相信,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套路贷”为敛财手段的黑恶犯罪势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要使《意见》得到更好落实,真正发挥法治威力,还需配以其他综合治理措施。一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类舆论媒体进行宣传,让民众了解“套路贷”的惯用伎俩及其社会危害性,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增强对“套路贷”诱惑的免疫力,使“套路贷”无机可乘,避免被卷入“套路贷”漩涡。二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有效监管,防止“套路贷”藏身其间,或直接蜕变成“套路贷”组织,从源头上堵住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路径。三要加大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正规金融组织应为广大民众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民众金融需求的易得性,满足民众对金融产品的合理需求,为民众远离“套路贷”创造有利条件。四要建立政府信息交流平台,广泛发动群众,构筑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完善举报制度,重奖举报人员;消除监管盲区,提高打击“套路贷”的灵敏性和有效性,消除“套路贷”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