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来,近几年不法集资类案件高发、多发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刑事处罚比较轻。尽管目前构成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判集资诈骗罪的比较少,而“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10年”,处罚较轻。
此外,他也强调我国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认定符合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当中由于涉案公司管理不规范,且有的公司有意逃避惩罚,造成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难度。”
谦抑原则与预防性管理
“刑法是要干预,但是怎么尽可能小地对经济造成负影响是必须关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更注重刑法的谦抑性。
时延安强调,尤其在金融领域,“最后靠刑法不能解决太多问题,只能造成更多问题”,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要干预,但要思考如何让“造成的负面效果尽可能少一些”。
刑事救济之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董林明则重点关注通过民事途径进行信用风险救济。
“信息中介的作用比较重要。”这是董林明很重要的一个体会。
“因为借贷双方一般是不掌握对方信息的,相关信息都是由信息中介掌握的。若信息中介能够积极配合,出借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维护。”董林明解释。
简爱也认为,从投资者法律保障的层面,在网贷平台爆发问题的初始阶段,投资者们更倾向走民事程序来解决和平台、借贷者之间的纠纷。
但她也强调,从长远来看,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中,建构完善、健全的预防性管理制度防范于未然,远比通过司法手段介入事后“剪不断、理还乱”的投资纠纷更为有效,而制度建设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在此之前,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借款是不会被纳入征信的,因此即便是借钱不还,除了催收之外,大部分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促使他们还钱,恶意逃废债很容易发生。
而现在,P2P平台也不再是征信的法外之地。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P2P网贷行业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并表示拟将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
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也提到,对借本次风险事件进行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要给予打击、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措施。
截至8月13日,根据媒体报道,上海、广州、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纷纷发声重拳打击恶意逃废债,已有52家平台上报老赖名单。
“现在所谓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这些概念,实际上都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规制。”时延安也一再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极其不够的”,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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