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浙江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通过非居民账户(NRA)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地下钱庄案件,即为“对敲型”地下钱庄。据媒体报道,该案涉案金额达4100余亿元,后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团伙提出指控。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年报,借助现金交易躲避监管是地下钱庄呈现出的新特点之一,即在境内接收人民币现金,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此外,地下钱庄还利用国内外设立的空壳公司,在多地、多家银行开立账户,资金操作手法复杂多变,隐蔽性强;非法活动区域不断蔓延,通过异地资金频繁划转;非法经营活动范围扩大,一些地下钱庄不仅进行资金流转汇兑,还开展为虚假招商企业提供虚假发票、为出口骗税企业提供虚假出口单证、为企业和个人代办境外开户手续等非法活动,危害程度不断加大。
2016年,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共查处涉及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400余起,共处行政罚款近亿元人民币。2017年查处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均大幅增加,共查处涉及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1400余起,行政罚款数亿元人民币。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
《解释》中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从重处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为个人外汇违规重灾区,有人买房有人还赌债
从2018年外汇局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非法买卖外汇为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重灾区。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2018年全年,外汇局共通报了13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36起涉案主体为个人,其中15起案由为非法买卖外汇,罚款金额共计3904.87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个案件罚款260.32万元。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常见手段是: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15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包括购买房产和偿还赌债。有3起非法买卖外汇案是为了购买境外房产,融易新媒体,其中金额最大的为香港籍陈某。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最终其被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还有人的目的是偿还境外赌债。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四年多时间内,浙江籍夏某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夏某被罚款1418万元,是2018年外汇局通报的所有非法买卖外汇案例中被罚款金额最高的,也是所有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罚款金额最高的。
另外,有两起案例的通报中直接点明是在澳门赌场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江苏籍徐某、辽宁籍冯某均为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二人违规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5.98万元、1081.79万元,分别被处以罚款32万元、130万元。
2018年12月6日外汇局的违规案例通报中,首次披露个人的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违规个人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这意味着,自此以后,非法买卖外汇的个人除了被处以罚金外,还会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
曾杰对记者表示,《解释》出台后,对于普通的境外旅游、求学这类人群影响不大,但对于有大额购汇、外汇收支需求的国内商户而言,他们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指定的场所换汇和购汇。“因为的确有很多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接收外汇或支付外汇时,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逃避外汇监管,获得非法利益,特别是在境外有经营实体的中国商户,要更加严于律己,不能以‘亲友互助’的名义帮助收汇、换汇,否则极易陷入刑事犯罪误区。”
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总体的原则就是只能在指定的场所即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购汇,不能通过其他非法的方式,比如通过私人、地下钱庄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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