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买人曾被吊销营业执照!步森股份再遭深交所问询(2)

  此外,企查查风险提示指出,东方恒正曾在2016年8月,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处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结果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内容包括: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查查信息还指出,东方恒正为“非正常户”。而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显示,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东方恒正相继在2015年7月、2016年7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3月方才移出。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连续2年因未按时披露年报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东方恒正,时至5月30日尚未披露其2018年年报。


  而除了深交所这一关于股权变更的关注函外,步森股份还于5月21日收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其年报的问询函,要求步森股份就年报相关事宜于5月30日前做出回复。截至发稿之时,步森股份尚未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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