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寺庙“地宫”搞传销?两骨干非吸达17.4亿余元(2)

  被告人陈某光等人传销组织使用传销资金,先后投资江苏省徐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德清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地寺庙“地宫”。因该投资属于非法盈利性行为,建造的“地宫”产权不清,资金管理混乱等原因而发生经济纠纷。

  据了解,仅被告人陈某光、陈某珠2人就吸纳传销活动人员达2.5万余人,会员级别6层,非法吸收社会资金达17.4亿余元

  被告人马某经他人介绍参加“地宫”传销活动。其本人为“地宫”传销组织的市级代理,个人获利400万余元,随后又将获利资金复投入后续“地宫”传销活动。

  2019年7月30日,永康市公安局打击、查处了被告人这一“地宫”传销团伙,扣押奥迪A6轿车1辆等财物,扣押被告人张某李的违法所得15万元,冻结陈某珠等人名下32个银行账户资金合计842086.10元。

  地宫项目可以维持收支平衡?

  被告人陈某光上诉称,得惠通宝公司的平台系合法的商业系统,捐赠“地宫”项目亦属合法,不存在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构成犯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珠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地宫项目正常经营可以维持公司的收支平衡,本案与普通形式的传销有所区别,原判量刑过重。

  上述上诉均被驳回。

  经查,被告人陈某光等人以投资寺庙“地宫”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200元获得会员资格,继续投资后以投资金额的1.58倍分10个星期返还,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取得传销资格的引诱方式;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服务站站长、服务中心站主任、区代理、市代理、省代理,具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传销组织结构特点;会员发展下线可获得4200元积分奖励,不同层级的代理、主任,可从自己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投资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收益,积分可提现,具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计酬方式。因此,被告人陈军光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标题:投资寺庙“地宫”搞传销?两骨干非吸达17.4亿余元(2)

内容摘要:被告人陈某光等人传销组织使用传销资金,先后投资江苏省徐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德清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地寺庙“地宫”。因该投资属于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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