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76人到燕郊参与传销活动 两名“众爱联盟”传销骨干获刑(2)

  被告人易某清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登记”、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考试、讲解考试内容等管理、协调工作。在其参加传销活动期间,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共有近66名投资者被引诱加入传销组织,共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303600元。其中,约三十余人系由被告人易某清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

  被告人张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登记”、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考试、讲解考试内容等管理、协调工作。在其参加传销活动期间,共有近69名投资者被引诱加入传销组织,共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499800元。其中,约四五十人系由被告人张某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

  被告人易某清于2019年10月25日在长沙市天心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天津市津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诱骗76人到燕郊参与传销活动 两名“众爱联盟”传销骨干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易某清、张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清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易某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第一,上诉人易某清不是公司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只是客服人员,不是组织成员,且330万元犯罪数额系依据参与人口述累计,认定其情节严重依据不足;第二,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标题:诱骗76人到燕郊参与传销活动 两名“众爱联盟”传销骨干获刑(2)

内容摘要:被告人易某清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登记”、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考试、讲解考试内容等管理、协调工作。在其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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