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诸多媒体报道了一则浙江乐清一小学老师王某沉迷做微商被立案查处的新闻事件引发诸多争议。随后,舆论场自发存在两种声音:一方认为教师就应该好好教书育人,不能做微商;另一方则表示老师也需要养家糊口,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在自己私人时间不影响教学的状态下应该允许做兼职。
相对以往从事微商的人员大部分是宝妈、白领以及在校大学生等,而教师一直很少出现在微商的生力军中。那么,中小学教师到底能不能做兼职?涉事教师兼职做微商受到立案查处,是否冤枉?从我国目前的法规来看,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兼职。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并未把教师兼职作为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只是明确“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是违反师德规范的。
此外,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划定了教师对有偿家教、礼金礼品、推销、经营性活动等的“红线”,但具体到能否从事微商在内的其他兼职,仍属真空地带,相反,2017年修订的《直销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被招募为直销员。
因此,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整体均是如此。我们从此次新闻报道的这位王老师一天发几十条微商广告在朋友圈,并且上班时间也没停止,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的行为来看,的确是咎由自取。
首先,教师兼职做微商容易引起家长反感。老师一旦开始经商售货,则免不了有家长“情感投资”,或者被“绑架”消费,老师注定难证清白,部分学生家长被王某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即是例证;其次,在编老师属于公职人员,老师的天职就是传业授道解惑,而不是借“教师”的神圣职责去做销售。此外,微商销售本身就是一项费精力的事情,不同于此前某位教师为了锻炼身体而去送外卖的行为,前者不影响教学质量,而后者则恰巧相反;再次,微商的产品质量与售后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从“毒面膜”再到夸大功效的减肥类产品均被主流媒体曝光。
换言之,如果新闻报道中的王老师并没有利用上班时间发朋友圈卖货以及不把家长作为销售对象,而是利用下班、双休日、节假日时间,用另外的微信号从事微商,那么王老师就不存在利用职权谋利的问题。因此,我们对于教师从事微商的事情不能“一刀切”的去看待,毕竟教师回归日常生活中也有自身的爱好以及选择兼职的空间,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而谋私利。
总而言之,任何违反教育教学初心、教师职业道德的动机及行为,都是与教师的人格形象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尽管当下法规没有进行规定,但是作为辛勤耕耘的教师应该自我约束,毕竟法规只惩罚那些违背初心与职业道德、枉为人师以及禁不住金钱诱惑的人,而那些不忘初心以及终身奉献于教育事业的园丁则不需要法规明确划定罪与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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