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主动提出撤回起诉。2019年3月2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19)苏8601行初52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詹化铁等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显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詹化铁、詹化武、袁自泉、钱姗姗、李静静、曹宗琼、冯程威、汪晓启、汪光平、李凡、曹为、程吉林、王杰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詹化铁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詹化武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袁自泉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钱姗姗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李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900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曹宗琼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冯程威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汪晓启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十、冻结被申请人汪光平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凡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十二、冻结被申请人曹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十三、冻结被申请人程吉林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十四、冻结被申请人王杰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十五、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天眼查显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实缴0,法定代表人是汪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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