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3月18日在银川西夏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个人家用汽车一辆(Polo2013款),共计车款46000元。预付定金给贺志龙(出售方)1000元,2018年3月18日现金支付给郭安东(美利金融业务员)12500元转交给贺志龙,其次2018年3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郭安东1036元(保险差价)共计支付14536元。经过查询个人征信后才知共有两笔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11,880元、36,000元(人民币)个人汽车贷款,卓凡资讯,共贷款47880元再加上我支付的14536元总共金额62416元。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36,000元(人民币)个人汽车贷款此贷款我个人知情并且承认愿意归还。至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11,880元(人民币)个人汽车贷款此贷款是在我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个人信息进行多贷本贷款请贵公司开具具有法律效益的说明。来美利车金融的你们来算算这个帐。其次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做说明,我本人多次通过电话、口头、微信索要贷款合同贵公司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请问贵公司此种情况符合《合同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