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厦门时代枫焕娱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欺诈的报道!vcx

 大家好,我叫柯文聪,电话17506071974。家住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厦门时代枫焕娱乐有限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在职期间财务非我管理,公司债务一概不知,我至2018年4月1日。中途因父亲患上不治之症去世。在治疗期间欠下许多债。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他们帮过我从而感恩相信他们(厦门时代枫焕娱乐有限公司),将公司股权转让于我,转让股权协议没有写清楚公司实际外债情况(他们刻意隐瞒)。先付我从别人那里借来的投资款,后他们请的律师写的协议也没有认真阅读就签了,结果发现隐瞒重大外债,找他们理论、解决,他们拒之不理,至使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把约定变更到我名下的股权变更给他人,再通过法人以取消经营允可证,逼迫我退出经营,直到上诉到法院,原审采纳穆小清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然错误。其一,穆小清庭审接受质询时已明确陈述其当时签字时其并不知道《情况说明》是何内容,是余少林和张志忠写好后让其在上面签字的,且其对时代公司的实际股东的陈述前后不一,《情况说明》不应采信。其二,柯文聪提供的时代董事微信聊天记录(原审已采信)可知,案外人陈少阳也是公司股东之一,余少林仅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余少林在微信聊天中说“那是公司的事情,工资没法发股东该拿钱就拿出来发,我10该拿多少我拿”),但穆小清在《情况说明》中却说公司实际股东是余少林和柯文聪,且二人各占50%股份,显然与前述聊天内容矛盾。其三,依常理,公司实际股东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时,往往会与名义股东签订类似《代持股权协议书》,以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将来不受名义股东侵犯。本案中,案涉股权价值300万元,而张志忠、余少林等人与穆小清非至亲挚友,如其确有委托穆小清代持公司股权,作为商人的张志忠、余少林不可能不与穆小清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但时至今日,张志忠、余少林与穆小清均未能出具《代持股权协议书》,与常理极其不符,该事实足以说明穆小清并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况,或者是实际有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但因委托代持股权的股东不仅有余少林、张志忠,还有其它股东(即张志忠将案涉股权又转让他人),如果本案提供《代持股权协议书》对张志忠诉讼极为不利,因此张志忠及穆小清故意不提供该《代持股权协议书》。其次,原审以未有原件核对为由不予采信《酒水明细》、兴业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从而没有认定张志忠故意隐瞒啤酒供应商(杨基隆)借款50万元债务错误。原审对上诉人提供的《与杨基隆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的三性均予以确认,在录音中,对向啤酒供应商(杨基隆)借款50万元的事实,张志忠及余少林均多次予以承认,而在与杨基隆微信聊天记录(原审已采信)中,杨基隆也对时代公司与其签订二万件销量及借款50万元的事实给予确认,前述录音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与《酒水明细》、兴业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证明时代公司确有向啤酒供应商(杨基隆)借款50万元的事实,故《酒水明细》、兴业银行交易明细应予采信。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2、4.3、5.1条款中,各方已确认协议签订时公司尚欠外债总额为150万元,且明确约定张志忠有如实告知公司外债的义务,但本案中,张志忠为达到欺诈柯文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目的,故意隐瞒公司重大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认定案涉股权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为张志忠及穆小清,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张志忠严重违约,导致柯文聪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案涉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依法应予解除。张志忠、穆小清现在愿协助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公司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柯文聪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公司股东之间的高度信任和充分合作,否则,股东之间处于矛盾对立,在许多事项的决策上意见不一甚至冲突不断,必将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不能正常顺利进行从而形成公司僵局。本案中,柯文聪与余少林互相猜疑和不信任,双方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经营时代公司,余少林逼迫柯文聪签订公司承包合同,以及余少林在柯文聪不知情也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全部股权由其妻子吕雪芳变更登记在穆小清名下可印证该事实。另外,根据柯文聪二审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行政许可信息)可知,时代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5月11日,但时至今日时代公司仍未申请换发许可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可知时代公司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被依法注销,时代公司已丧失合法正常经营的条件,柯文聪经营时代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