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萍律师还表示,虽然作为中介机构的助贷机构形式上不属于直接放贷机构,但助贷机构通过渠道商或合作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其组织设计的贷款类金融产品,归集、筛选借款人信息后推介给贷款银行及保险公司并对借款进行贷后管理、逾期催收。而实践中银行往往将核心风控交由助贷机构进行,自身风控流于形式,保证保险的引入进一步降低了银行严审信贷的动力,贷款银行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助贷机构通过收取各类明目费用的形式赚取绝大部分利差。助贷机构以撮合之名实质性从事放贷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低吸高放的放贷机构,存在违反141号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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