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44号),涉及自贡市高新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2020年2月3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青菜,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2869,被抽样单位:自贡市高新区开心吃典餐饮店,加工日期:2019-02-07,抽样日期:2019-07-03。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68 g/kg,标准规定:≤0.1 g/kg。
核查处置情况
经高新分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3日从大安区何平泡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泡青菜40kg,作为做菜的原料。具体使用情况:制作酸菜豆瓣汤、酸菜兔(对外销售)和制作酸菜鱼(员工餐),融易新媒体,计36.95kg;用于抽检1.5kg,无法召回。剩余1.55kg,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扣押。2019年9月20日,高新分局将大安区何平泡菜批发部的有关情况通报了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对大安区何平泡菜批发部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6月23日,大安区何平泡菜批发部销售给“自贡市高新区开心吃典餐饮店”该批次不合格泡青菜共40 kg,销售价格3.0元/ kg,销售金额120元。
行政处罚情况
自贡市高新区开心吃典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高新分局给予自贡市高新区开心吃典餐饮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大安区何平泡菜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安局责令大安区何平泡菜批发部进行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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