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源头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是必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严格生产环境清场消毒、严禁消毒设备设施不全的生产运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后复产的,必须上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待检查符合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三是必须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功效,借机牟取暴利;不得利用网络销售、电话营销、有奖促销、销售返利等形式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是必须遵守价格秩序。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从事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顶格处罚。
五是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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