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生鲜猪后腿肉(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193,购进日期:2019-07-31,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崇州市崇阳刘小东鲜猪肉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90712)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鲜猪后腿肉7公斤,货值252元;已销售7公斤;库存0公斤。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3日到该猪肉店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时发现该店已关门停止营业,电话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中止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生鲜猪后腿肉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督促认真学好食品安全法,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工作。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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