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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餐饮〔2024〕1号)

2024-06-21 20:35:22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监局: 《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3日 安徽省集体用...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监局:

 

  《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3日


  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监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市监局按照省市监局行政事权划分和属地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五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整负责,建立并确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配送等经营活动。

 

  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大中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要求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依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实行“食品安全员AB岗”制度。

 

  第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严格人员管理和原料控制,严格确定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分开存放、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使用专用的配送车辆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密闭容器;配送前,清洁车厢和配送容器、消毒盛放成品的容器,在容器上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餐加工制作餐食,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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