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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3)

2024-05-06 00:26:02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为了正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对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落实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径其他国家(地区),除转换运输工具外,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

 

  4.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签名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符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所列格式。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遭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八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途径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厄瓜多尔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落实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和准确性,落实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落实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要求厄瓜多尔相关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

 

  (三)对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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