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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4)

2024-04-11 02:22:09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3月15日 中华...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侦查办理并予以回复;对于立案查办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总结、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引导、支持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侦查、消费评议、举报信息公示、对举报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加强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有关行政部门等各相关方的组织协调,推动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举报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侦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生消费争议时依法维权。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

 

  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遭举报人、究竟的举报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举报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举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四十七条 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落实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检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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