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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侦查的公告(2)

2024-02-24 04:10:01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侦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侦查。参加侦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侦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遭侦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侦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侦查,应通过“贸易救济侦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侦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侦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遭侦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侦查局。

 

  八、侦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侦查。

 

  为获得本案侦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侦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侦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网站下载侦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面、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侦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侦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侦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侦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侦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一、侦查期限

 

  本次侦查自2024年2月6日开始,应于2025年2月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侦查局 进口侦查四处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站(网址为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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