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上述事实,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罚〔2019〕350号),融易新媒体,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海鲜味方便面5包、香菇牛肉拉面10袋;2.罚款10000元,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海鲜味方便面5包、香菇牛肉拉面10袋;罚款10000元,截止案发已经超过保质期3个月,单价3元,我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9日,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当事人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截止案发已经超过保质期3个月,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价7.5元,我所接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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