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类经营部因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添加了冬虫夏草的虫草酒,融易新媒体,引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
周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一家酒类经营部的网店购买了名称为“十年陈酿珍品雪贡虫草酒 白酒 浓香型 52度 500ml 白酒批发”的商品6瓶,每盒单价1280元,优惠后实际支付总价6600元。
2019年1月12日
周某某收货签收。酒的标签载明,“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配料表:浓香型白酒、纯天然野生虫草。”同时还标明了产品标准号、批准文号、厂址、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酒类经营部确认涉案虫草酒中添加的是冬虫夏草,但其认为虫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其销售的虫草酒有酒类生产和食品生产的批准文号,手续齐全,是合格安全的。
法院审理认为,《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本案中,该酒类经营部销售的涉案虫草酒的批准文号为“川卫食准字”,属于普通食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不允许使用的冬虫夏草,该商品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该酒类经营部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卫生部于2002年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通知,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其中并不包括冬虫夏草,说明冬虫夏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200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更是明确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作为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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