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今日头条:“鼎丰”料酒王瓶贴装潢被模仿 法院判了(2)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鼎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鼎丰”料酒王瓶贴装潢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宣传,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西源春”料酒王和料酒的瓶贴与被上诉人“鼎丰”料酒王瓶贴系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从两者的整体色彩、文字与图案的排列组合、背景底纹的风格等方面来看,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使在瓶贴上标注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存在不同,但因该商品售价较低,相关公众在购买时一般不会施以很高的注意力加以辨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认,或者误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被诉侵权“西源春”料酒王和料酒瓶贴的装潢元素、整体布局和色彩搭配,特别是料酒王瓶贴正面右侧的文字内容和排列,与被上诉人主张保护的瓶贴装潢的一致性,难以让人相信是出于巧合。综上,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主张2万元合理开支,但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合理开支2.5万元,属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之情形,故上海知产法院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此作出相应处理。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内容,对合理开支数额予以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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