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要闻: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发现所售不合格食盐后及时下架召回产品并销毁包装,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955.3元;


  罚款90000元;


  罚没款共91955.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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