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5月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市场抽检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等8类226批次样品,发现不合格样品13批次,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大类。
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融易新媒体,分别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中平水果店销售的国产香蕉检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承德县窦长柱调料店销售的韭菜、承德市双桥区鲜果缘水果商店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吡唑醚菌酯为杀菌剂,属于甲氧基胺基甲酸酯类,通过抑制菌株的呼吸作用,进而达到杀菌的效果,可防治香蕉黑星病、叶斑病等。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腐霉利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根据《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注:2020年2月15日起,该标准被GB 2763-2019代替。)规定,吡唑醚菌酯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还有,曹妃甸区农副产品市场交易厅21号的艾树林销售的皮皮虾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另外,永清县刘街贺瑞超市销售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4批次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盐山县大龙鱼头焖饼店使用的餐具(小盘,小勺,小碗,水杯,酒杯)、沧州市运河区屯老二饭店使用的餐具、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聚禾楼饭店使用的餐具均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容城县台式源快餐店使用的小碟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纸片法、发酵法)不得检出,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
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出不合格。其中1批次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安万达分公司销售的牛汁蚕豆检出酸价(以脂肪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可能导致肠胃不适症状。
另1批次为:东光县真木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米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花生、花生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应不超过20?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2批次调味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威县金雨露酒厂生产的调味料酒黄酒型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唐山市万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面酱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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